解雇职员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适用以上述规定时应该注意三个需要,一是需要要有“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这一点尤为重要,一些单位在此类纠纷中败诉是什么原因就是其所说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以成立;二是需要与职工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并不可以达成一致。单位没另行安排新工作,或者赞同单位的新安排,单位都不可以解除的劳动合同;三是需要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在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状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履行的法概念务。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该法第四十6、四十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和标准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这两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若以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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