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互联网上一段黄女性发布的3分钟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姓黄的女子对着镜头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自己前夫:“现实名举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胰腺外科主任医师、武汉大学教授汤某长期嫖娼并包养情人,通宵达旦赌博,不考虑次日患者手术,引发多起医疗事故,收受药商医疗回扣、收取患者红包……。”
其中视频中还提到,“他乐在女人最为脆弱的生理期、妊娠期和流产期,运用暴力胁迫推行QJ,以女人出血见红的方法,满足其紧急X变态”。
那样今天的问题来了,老公在老婆生理期、妊娠期和流产期暴力强迫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
关于婚内强奸的问题,在海外,譬如德国、瑞士和美国的某些州的刑事立法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人,也就明确了老公强奸老婆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国内,刑法并未将老公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以外。婚内强奸可以说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翻看一下近年来揭秘的几则婚内强奸的案例,基本都是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期间,法律意义上婚姻关系尚未终结的状况下,老公采取暴力方法强行与老婆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关于老公强奸老婆行为的认定,《刑事审判参考》过去刊发了一期案例(第20号)有过有关论述:婚姻情况是确定是不是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同居和两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两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公不考虑老婆反对、甚至使用暴力与老婆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可以构成强奸罪。
觉得白俊峰强奸一案中,案发前虽然女方提出离婚,但经过别人调解并没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夫妻间相互对两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不构成强奸罪。可见,国内司法实践对婚内强奸的认定还是十分慎重的。
但,一旦婚姻关系进入到离婚诉讼程序或者本身是没夫妻之实的非正常关系,不适合推定老婆对性行为是一种赞同的承诺,此类情形下老公的强迫性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再回归到大家今天要探讨的案例,如视频中黄女性的控诉,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老公趁老婆生理期、妊娠期和流产期,运用暴力胁迫推行的性行为能不承认定强奸呢?
通过以往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的论述,大家可以基本得到一个结论,那就是只须在合法的正常的婚姻状况下,夫妻之间没有老公对老婆性权利自由的侵犯,没有婚内强奸行为。可见上述状况也是不适合认定强奸罪的。
类似状况还有强迫老婆在其不想的时间地址、以其不想的姿势等,甚至以其不可以同意的捆绑、抽打、性窒息、性虐待等方法进行性行为,满足性变态欲望的,也都不适合认定强奸罪。
但不构成强奸罪,并不是上述行为不具备刑事可罚性。对于家庭成员之间长期摧残虐待,导致被害人身心很大创伤的,可以认定为虐待罪。给身体导致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依据状况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引使用方法条
女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样保护自己?假如在仍可同意的范围内,感情好的,应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劝导他们以正常方法进行性行为。假如已经对身心导致非常大伤害,没办法忍受的,只能尽快启动离婚程序,防止非必须的伤害。